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2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

法定代表人梁海欣。

关于***诉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4民初27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27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