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5124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71号创富公寓2栋101-115。
负责人:范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益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05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伍瑞冰,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与被告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伍瑞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负担。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