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51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71号创富公寓2栋101-115。
负责人:范志敏。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05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海欣。
被申请人:梁海欣,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苏维纲,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潘少霞,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海欣、***、苏维纲、潘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5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0×××42、20×××48),冻结金额均为1107570.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0×××39、20×××71、20×××55、20×××70、20×××66),冻结金额均为1107570.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梁海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23)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81)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37)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桥东路56号桥信楼101、105、106、107、108、109、110、111、113、116、117、119、120、121号商铺(产权证号:0311004397,0311004385,0311004395,0311004399,0311004398,0300082250,0300082248,0300082246,0300082247,0300082252,0300082249,0300082253,0300082255,0300082245);查封了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桥东路56号桥信楼102、103号车库(产权证号:0300082251,0300082254);查封了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永兴街57号永强楼1-6号铺(产权证号:0311004394,0311004358,0311004356,0311004357,0311004390,0311004506)。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0×××42、20×××48)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0×××39、20×××71、20×××55、20×××70、20×××66)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的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海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23)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81)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62×××37)中的银行存款1107570.1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桥东路56号桥信楼101、105、106、107、108、109、110、111、113、116、117、119、120、121号商铺(产权证号:0311004397,0311004385,0311004395,0311004399,0311004398,0300082250,0300082248,0300082246,0300082247,0300082252,0300082249,0300082253,0300082255,0300082245)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桥东路56号桥信楼102、103号车库(产权证号:0300082251,0300082254)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永兴街57号永强楼1-6号铺(产权证号:0311004394,0311004358,0311004356,0311004357,0311004390,031100450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