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8民初4591号 原告: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道乾***16幢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22层-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通达公司”)与被告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亿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平潭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亿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潭市政公司立即向中亿通达公司支付勘察费287115元及逾期利息(以287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中,中亿通达公司增加诉请:判令解除中亿通达公司与平潭市政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平潭市政公司就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勘察)中介服务公开招标,福建亿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平潭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和福建亿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勘察人于2020年4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2、勘察范围和阶段详见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技术要求;3、勘察费案实际工作量结算,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勘察报告,经勘察人申请支付勘察费用的80%,剩余款项在甲方或第三方结算审核后无息支付;4、合同履行有争议有平潭县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建亿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约完成勘察工作,并向平潭市政公司交付了勘察报告,勘察费为287115元。另,福建亿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8日名称变更为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亿通达公司已经完成勘察工作,平潭市政公司拒不支付勘察费用已经构成违约,中亿通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平潭市政公司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遂成讼。 平潭市政公司辩称,其不认可中亿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案涉勘察报告尚未经图审合格、尚未经财政审核,不论是进度款还是结算款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案涉项目系因政府要求项目暂缓,开发公司对此无过错亦不承担违约责任,中亿通达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公司勘察费用及逾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中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亿通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EMS快递查询记录、EMS快递面单、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平潭市政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并将结合案件的查明情况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日,平潭市政公司(发包人)与中亿通达公司(勘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名称: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第二条,勘察范围和阶段:详见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技术要求。第三条,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第四条,质量标准:勘察结果质量合格标准,且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第五条,合同价款:最终费用以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50%计取工程勘察费用,勘察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计取收费,最终结算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助审单位或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价为准。专用合同条款第五条,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下达开工指示起//54天//内勘察工作完成,由勘察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勘察成果,发包人14天内予以组织验收;勘察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整使其达到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为止;所需整改的时间计入勘察人的合同工期。第七条,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勘察人在完成勘察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图审部门)审查合格后,即可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收到勘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用的80%,剩余款项在合同经甲方或第三方(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后无息付清。第十七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中亿通达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进场勘察,5月20日勘察完毕,并于2020年6月1日将电子版勘察报告报送平潭市政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2年6月21日,中亿通达公司向平潭市政公司邮寄《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岩土勘察报告》。2022年8月29日,中亿通达公司向平潭市政公司邮寄《关于支付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项目工程勘察费之催款函》,要求平潭市政公司支付前期80%勘察费229692元。 双方共同确认,在中亿通达公司完成勘察报告后,需由平潭市政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图审。因平潭市政公司至今未就案涉项目申请图审审查,导致案涉勘察费用无法支付,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2022年11月24日,平潭市政公司向本院提交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闽华广【2022】结审591号《关于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结算评审的报告》,该报告根据平潭市政公司送审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潭前路(环岛东路-磹角底村)的结算书、工作量表、签证单、《岩土勘察报告》等作出评审结论,意见为:该项目送审金额287115元,评审结算为219717元、核减金额67398元,核减率23.47%。中亿通达公司对上述核定金额219717元予以认可。 另,福建亿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更名为中亿通达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所关联的主要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中亿通达公司依约履行勘察义务,并于2020年6月向平潭市政公司报送了勘察报告,但因平潭市政公司未履行项目图审送审的主体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经中亿通达公司催告后,平潭市政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且在庭审中亦无法明确图审送审日期,故中亿通达公司主张**潭市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平潭市政公司抗辩系因政府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延期及未达图审条件,其无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相佐证;本院认为,平潭市政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案涉勘察工作的进场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在上述期间内,平潭市政公司已知项目延期,但其未通知中亿通达公司停止勘察,故平潭市政公司的上述抗辩,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勘察费及逾期利息。双方对于经评审核定的勘察费用为219717元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鉴于中亿通达公司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初步勘察报告,后期的相关工作并未进行,本院酌定平潭市政公司向中亿通达公司支付核定勘察费用的80%即175773.6元;对中亿通达公司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中亿通达公司主张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该利率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75773.6元及逾期利息(以17577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为2803.5元,由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7.5元、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