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新平南路42号1、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3033L。
法定代表人:朱健丕。
被执行人: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41915E。
法定代表人:蒋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没有按(2019)粤078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违约金。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人民陪审员 邓章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