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785民初1070号
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电力安装公司)诉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星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星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恩平市鳌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新建10KV电缆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已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长沙星沙公司使用,被告长沙星沙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支付相关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现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主张被告长沙星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6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按余额3‰每日收取滞纳金;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主张该滞纳金的性质为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长沙星沙公司未依约付清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长沙星沙公司应于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且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26日验收完毕,故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请求被告长沙星沙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30日开始以26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请求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超出其损失,本院酌情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即以实际所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长沙星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5日,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长沙星沙公司(甲方)签订《恩平市鳌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新建10KV电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恩平市鳌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新建10KV电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具体约定为:第一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大包干方式承包,即包工包料……包送电、包移交,在工程范围不变的前提下,以固定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方式进行承包。第二条工程费用及工程量1、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460000元。2、工程量:本工程起址点在110kV美华站……第三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此合同价款包括安装费用、材料费用及本工程的税金。甲方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七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138000元)作为首付工程款。设备进场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40%(¥184000元)。余额30%(¥138000元)款项待甲方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投产前付清),逾期按余额3‰每日收取滞纳金。……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5、工程保修期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权利义务、工期、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15年1月26日竣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26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验收合格。另,被告长沙星沙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分三次共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7月7日支付50000元给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之后再无支付款项,至今尚欠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260000元工程款。原告恩平电力安装公司以被告长沙星沙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9436.80元,由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1.35元,由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负担5735.45元;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735.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73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麦小红
法官助理朱明亮
书记员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