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诉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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