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

左斌与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23778号
原告:左斌,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姜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斌与被告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斌及被告美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源、朱姜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凯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5,205.26元;2.美凯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6,815.79元。事实和理由:左斌于2019年5月6日入职美凯公司,职位为营销中心总经理。美凯公司人事在面试时答应其月工资20,000元,但要拆分为三个部分,即录用意向确认函中的基本工资6,000元/月、岗位工资9,000元/月及绩效工资15,000元/季度(试用期三个月,按90%发放薪资)。2019年6月6日,美凯公司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2019年6月10日,其仍然正常上班,当日人事让其不要再来上班,其自2019年6月11日未再出勤。2019年6月12日,其收到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其认为该解除理由不成立。关于工资标准,其在试用期内工资按90%发放,故月工资标准为13,500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美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能参加季度考核的原因不在于其,季度绩效工资应当按月折算予以发放。因此,美凯公司应当按照18,500元的标准补足2019年5月工资差额,按照18,5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
美凯公司辩称,其已足额支付了2019年5月工资,计算方式为15,000元×90%÷21.75×20天,绩效工资系以季度绩效考核为基础按季度发放,而左斌在美凯公司只工作了一个多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根据工作表现,显然也不符合发放季度绩效工资的条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9年6月6日已经解除,其同意按照13,5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6日工资2,482.76元。综上,请求驳回左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左斌于2019年5月6日至美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22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左斌任营销中心总经理一职,试用期3个月。双方盖章及签字的录用意向确认函载明左斌基本工资6,000元/月,岗位薪资9,000元/月,绩效工资15,000元/季度(根据个人季度工作完成的考核结果发放)。
2019年6月6日,美凯公司口头告知左斌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6月12日,左斌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对您入职一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依据为营销中心重点工作推进事项列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目前岗位任职要求。故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6日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3日,美凯公司向左斌支付2019年5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63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280元及个人所得税195.11元后,美凯公司向左斌转账11,308.68元。
2019年6月17日,左斌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于当日撤回申请并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美凯公司支付:1.2019年5月6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5,400.37元;2.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6,815.79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个月工资27,750元。2019年8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美凯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左斌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4,965.52元;2.对左斌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左斌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录用意向确认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快递单、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美凯公司表示其在各地设有办事处,左斌作为营销中心总经理,无法完成组织各办事处负责人会议,未能按月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表现达不到考核标准,美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年度/季度重点推进工作事项列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工作事项列表),列明了工作事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工作周期及是否列入季度考核等内容,载明每月第一周需形成《重点客户拜访计划》并于次月第一周前提交《重点客户拜访报告》,每月第一周提交《办事处月度销售分析报告》,均列入季度重点工作考核;
2.2019年6月10日左斌与美凯公司人事谢某某的谈话录音光盘,谢某某在谈话中表示“你入职第一天,我岗位职责给到你了吧”,左斌表示“岗位职责没有说最终确定这个职责”,谢某某表示“整个营销中心的岗位职责给到你吧”,左斌表示“没有完全确定,也没有说完全按照这个来执行”,谢某某表示“确定了”,左斌表示“那正式发文了吗”,谢某某又表示“我当时给到你了,我是说到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但是不会有大的改变……”。
左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直至其离职,也未正式确认按该表格予以执行,其无需提交月度工作报告,只负责收集和统计办事处所提交的月度报告。因左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录用意向确认函载明绩效工资每季度15,000元系根据个人季度工作完成考核结果发放。工作事项列表载明需按月度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并列入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工作事项列表已在左斌入职时予以送达,左斌作为营销中心总经理,应当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左斌主张工作事项列表未正式执行,但并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左斌未能履行按月度提交相关工作报告的职责,美凯公司主张左斌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发放季度绩效工资的条件,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美凯公司应当按照13,500元(15,000元×90%)的标准支付2019年5、6月工资,经核算,美凯公司已足额支付左斌2019年5月工资。美凯公司在2019年6月6日已口头与左斌解除劳动关系,左斌主张此后仍然提供劳动,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美凯公司应当按照13,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左斌2019年6月1日至6月6日工资2,700元。因仲裁裁决美凯公司支付左斌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4,965.52元,美凯公司未提起起诉,视为服从,因此,美凯公司应当向左斌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4,965.52元。
左斌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服从,仲裁未支持其部分,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美凯地板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左斌2019年6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4,965.52元;
二、驳回左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晓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