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077号
申请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价值177039.81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价值177039.81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佩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