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9551号
原告:***,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柳,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4554095821。
法定代表人:伍进。
委托代理人:连晓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六道16号泰邦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84C。
法定代表人:吴添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永青,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安雯,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涌镇人民政府)、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富、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连晓鹏、金信公司林永青、黄安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原告房屋损坏进行加固修复,恢复原状(具体加固修复内容按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星鉴字【2021】0087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查的损坏详情内容进行加固修复);2.两被告赔偿原告加固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由两被告承担。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开展南沙区东涌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施工,而被告金信公司为该污水治理工程的承包人,涉诉工程由被告金信公司实际施工。原告于2015年建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住房一栋(建筑面积498平方米,楼层4层),该住房东面相邻污水治理工程。两被告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对原告住房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多处出现严重损坏。这几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解决原告房屋损坏问题,但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至今不予赔偿或修复。
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辩称:1.东涌镇人民政府并非涉诉工程施工方,与涉诉房屋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由东涌镇人民政府发包给金信公司施工,东涌镇人民政府并非涉诉工程施工方。东涌镇人民政府没有进行实际施工造成原告所称财产损害,原告所称财产损害与东涌镇人民政府没有因果关系,东涌镇人民政府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无须对涉诉损坏房屋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根据涉诉工程施工前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1999号),涉诉房屋在工程施工前,已经存在室外地台局部有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台与房屋外墙结合处有分离裂缝,个别墙体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结合处由开裂现象。而在涉诉工程完工后,经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对房屋损坏部位宜作修缮处理。同时,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经鉴定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中星鉴字【2021】0877号),处理意见为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该房屋现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处理,故此,对于涉诉房屋的加固修复应由金信公司委托或者由金信公司加固修复。东涌镇政府并非涉诉工程施工方,并未造成原告房屋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对于诉讼请求二租金损失,根据鉴定报告,涉案房屋属于基本完好的房屋,并不影响原告居住。原告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4.关于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我方认为应当由原告承担鉴定费。
被告金信公司辩称,1.金信公司的施工行为并非房屋损坏的唯一原因。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中星鉴字[2021]0877号】第六部分房屋损坏原因分析及责任明确写明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材料、施工工艺及外界环境因素产生的老坏损坏,次要原因系金信公司的施工行为。另,原告房屋距离东南侧污水工程距离最近约0.21m,距离过近,即使金信公司尽到注意义务谨慎施工的情况下,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影响涉诉房屋,故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对工程的规划本身情况也是造成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本案中涉诉房屋的损害后果系三方原因导致,主要原因系原告自身材料、施工工艺和外界环境因素导致的老化损坏,次要原因系金信公司的施工行为,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规划不当对房屋损坏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故金信公司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及修复费用仅应承担部分责任。2.本案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故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费属于当事人为举证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举证人承担。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房屋损害赔偿款,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和其他举证费用并无太大的不同,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关于住租金问题,涉案房屋并不影响原告居住,原告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基于宅基地及房屋,经村核实,双方自愿由郭闪恒转让给***使用…。
金信公司为具有公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2017年11月,该公司经国招投标手续承包了涉诉工程。
2017年11月10日,东涌镇人民政府(合同为发包人)与金信公司(合同为承包人)签订了《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其中合同约定由金信公司承建涉诉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承包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等方式,承包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价款8486436.86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07033.24元,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371458.85元;合同协议书第五项工程造价第三款约定,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2017年12月29日,涉诉工程开工。
2018年4月19日,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进行房屋完损性鉴定。2018年4月25日,稳固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稳固鉴字(2018)1999]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查情况分析,涉讼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室外地台局部有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有分裂裂缝,个别墙体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建接合处有开裂现象,鉴于该房屋室内大部分未能进入检查,故暂不对该房屋完损等级进行评定。处理建议:建议待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对房屋进行复检,以便进一步确定房屋损坏情况、损坏原因及损坏责任;建议在房屋复检后,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注明有效日期至2019年4月18日。
2018年10月9日,被告东涌镇人民政府再次委托稳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进行房屋完损性鉴定。2018年10月15日,稳固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稳固鉴字(2018)7781]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查情况分析,涉讼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室外地台局部有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有分离裂缝,个别墙体及墙体在门洞边角位处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与墙体、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开裂现象,个别楼地面有地砖拱起、开裂现象,个别女儿墙与房屋外墙接合处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由渗水、抹灰层龟裂现象,个别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个别女儿墙局部有饰面层分离现象。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对房屋损坏部分宜作修缮处理。处理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注明有效日期至2019年10月8日。
2018年11月1日,涉诉工程完工。
2019年12月5日,东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金信公司对涉讼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验收地址包括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验收后签署了《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
2021年1月14日,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稳固公司接受东涌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涉讼房屋的《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制依据为:1.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2.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3.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5.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6.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7.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8.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9.其它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范和标准;1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1999、[2018]7781”;11.现场查勘的有关资料及情况。编制说明:1.本《房屋损害修复造价书》的计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执行,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结合广州市2021年5月份人工、材料价进行计算,缺项部分按市场价格收费,在施工范围内边使用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用增加10%作为工效降效费。2.本《房屋损害修复造价书》的工程量:根据该房屋的施工前、后两份鉴定报告(详见稳固鉴字[2018]1999号及[2018]7781号)对比新增或发展的损坏、房屋装饰情况、布局尺寸等有关数据,按该房屋的修缮方案计算各修缮工程项目的数量。评估涉诉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31789.54元。
2021年9月28日,原、被告同意由本院委托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住房与2018年南沙区东涌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因果关系及成因大小;2.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住房的完损等级;3.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住房的损坏大小(修复费用)。2021年11月30日,中星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星鉴字(2021)0877]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查情况综述,涉诉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局部室外地台的开裂及房屋主体交接处的分离现象;局部室外地台的沉陷现象;附属房东面墙体及门洞过梁侧墙梯开裂、下沉及变形现象;个别墙体与墙体交接处及墙体与砼构件交界处的开裂现象;个别门、窗洞周边墙体的开裂现象;个别墙体的斜向裂缝、水平裂缝;个别天面板的开裂及跨角裂缝;天面层女儿墙与梯间墙体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天面层地砖的起拱、开裂现象;天面层女儿墙与楼板交接处的渗水、返碱现象。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该房屋室内墙体裂缝、外地台及附属房的损坏与外界污水治理工程实施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处理建议: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该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拆改结构及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内附加固维修报价单,施工总报价为24409.11元。《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注明有效日期至2022年11月9日。
2021年12月2日,原告向中星公司缴纳了房屋鉴定费(含税)19940元。
案件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旧法规定。
本院认为:涉讼房屋因涉讼工程的施工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有中星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星鉴字(2021)0877]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证实,其中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查情况综述,涉诉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局部室外地台的开裂及房屋主体交接处的分离现象;局部室外地台的沉陷现象;附属房东面墙体及门洞过梁侧墙梯开裂、下沉及变形现象;个别墙体与墙体交接处及墙体与砼构件交界处的开裂现象;个别门、窗洞周边墙体的开裂现象;个别墙体的斜向裂缝、水平裂缝;个别天面板的开裂及跨角裂缝;天面层女儿墙与梯间墙体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天面层地砖的起拱、开裂现象;天面层女儿墙与楼板交接处的渗水、返碱现象。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该房屋室内墙体裂缝、外地台及附属房的损坏与外界污水治理工程实施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处理建议: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该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拆改结构及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内附加固维修报价单,施工总报价为24409.11元。
关于适用法律及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本案中,涉诉房屋工程于2017年12月29日施工,于2018年11月1日完工。损害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期间,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东涌镇人民政府将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发包给金信公司并签订了《东涌镇大同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其中合同约定由金信公司承建涉诉工程,在施工期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涉讼房屋的损坏应由金信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东涌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两被告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原告房屋损坏进行加固修复(具体加固修复内容按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星鉴字【2021】0087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查的损坏详情内容进行加固修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原告作为受损害房屋的权利人,其有权利选择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考虑修复需要合理的时间,应以45天内完成为宜,在修复施工期间原告应予以配合。
关于原告请求租金损失的问题。依据中星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星鉴字(2021)0877]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结论,评定该房屋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案涉房屋为可以安全使用的基本完好房,且原告亦不能举证其所主张的争议期间不能实际正常使用案涉房屋,据此,本院驳回原告对于租金损失的主张。
关于原告请求鉴定损失的问题。因该鉴定费是被告金信公司侵权行为需要作房屋损害鉴定所发生,应由被告金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9940元;
二、被告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日内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原告***使用的座落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XXXX-1号房屋进行加固修复(具体加固修复内容按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星鉴字【2021】0087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查的损坏详情内容进行加固修复)。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704元,由***负担218元,被告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古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