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晖,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84C。
法定代表人:吴添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富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