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晖,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84C。

法定代表人:吴添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富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