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0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晖,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84C。

法定代表人:吴添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富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