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2198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晖,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84C。
法定代表人:吴添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22元,保全费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富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