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1650号
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841607568,住所地在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沈萌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翩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66081006,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留学生创业园山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扬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艰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寅
人民陪审员 孙 蓉
人民陪审员 朱玉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邢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