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毛绘栋,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2743元(含劳务费56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14元、执行费829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7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