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1770号
原告:乌鲁木齐***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智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峰,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盛华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敏,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盛华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