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02涟水县高沟镇宏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淮扬镇铁路李集乡朱圩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1902号
原告:涟水县高沟镇宏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涟水县高沟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083144754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响水县城双园东路北侧(双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14036018XD。
法定代表人:蔡晓洋。
被告: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淮扬镇铁路***朱圩安置小区项目部,,地址:灌南县李集镇朱圩小区
负责人:李志永
原告涟水县高沟镇宏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淮扬镇铁路***朱某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高沟镇宏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威
人民陪审员  毛桂华
人民陪审员  沈孝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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