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083144754R,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张圩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
被执行人: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14036018XD,地址响水县城双园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晓洋。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24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卓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7308.8元及利息(利息以157308.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卓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2022年6月2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07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24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文谦
审 判 员 王永仑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茂浪
书 记 员 朱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