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02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加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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