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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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监21号
监督机关: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祥恩。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九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年。
原审被告:***。
申诉人江苏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向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民(行)[2019]3207230002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7)苏0723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侍 昆
审判员 黄正华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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