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378号
原告:北京顺天佑金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吉卧前街南巷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被告: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7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雨。
原告北京顺天佑金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顺天佑金茂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三局公司)、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唯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顺天佑金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201620978330.2号“一种防火导流式烟道及排气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中建三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3.判令被告唯逸公司对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为涉案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7年2月8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了解到,被告唯逸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樊家村危改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建三局公司,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在该工程施工中制造和使用的烟道(简称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被告中建三局公司明知原告为涉案专利权人仍然制造和使用涉案产品,属于恶意侵权。被告唯逸公司明知上述行为仍同意被告中建三局公司使用涉案产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5日,原告顺天佑金茂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顺天佑金茂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天佑金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顺天佑金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洪占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