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特4号
申请人宜兴市王者塑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王者塑封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5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57号裁决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苏强审判员***
书记员顾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