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180号
宜兴市*者塑封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4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者塑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24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执18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57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