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武催字第145号
申请人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8919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新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