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0671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达,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联创新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办公楼**16A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57260。
上列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联创新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文龙
人民陪审员 孙少芳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