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2519号
原告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未能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