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7158号
申请人: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马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TNGE7X。
法定代表人:黎超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富,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时光贵州二期P区P-1-1至4、P-1-13、14、P-2-1至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63056300Y。
法定代表人:张珂。
被申请人:曹兵,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申请人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756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清镇市健坤实业有限公司、曹兵名下价值1375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粟 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