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措施。且申请人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