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43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
法定代表人:汤太朋。
委托代理人:陈士伟,高邮市龙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耿源华,高邮市龙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荣跃,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卫琴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