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90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090号
原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
法定代表人:汤太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59年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伟,高邮市龙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春。
被告:***,女,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邮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居维康
书 记 员 陈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