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天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昭书,董事长。
地址:衡水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涛,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五云桥商业综合楼4-507办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2308441662F。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