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2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西2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昭书,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3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白桂臣,经理。
被执行人白桂臣,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白书振,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桂臣、白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所查封财产系轮候查封,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3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