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162号之二
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昭书,董事长。
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68号国际商会广场C座3501。
法定代表人:梁连朋,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与仓盛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张晨,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董新学,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41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学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