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8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888号。
被执行人王永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