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宋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XXX。 法定代表人:曾XX,XXX。 上诉人嘉峪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法定时间2023年5月29日递交上诉状,但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给嘉峪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后,其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峪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熙文 审判员  **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