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26民初272号
原告: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工业区西进路10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原告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履行合同义务,向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余款70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51元,由东莞市源泉水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丽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