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4180号
上诉人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张超审判员师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