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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靖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闽06行终117号
上诉人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靖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南靖财政局”)及原审第三人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绿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靖住建局”)、原审第三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华公司”)财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南靖财政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天普公司不服(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靖财政局在一审审理中,发现作出的(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存在违法,自行撤销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告知将对投诉人天普公司就南靖县垃圾填埋场封场无害化处理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627]HHG[GK]20XX)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南靖财政局已将该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上诉人权益已获救济。因上诉人坚持要求确认答辩人原行政行为违法,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南靖财政局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该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1、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事项中并未请求对(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该项上诉请求。2、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事项中并未请求责令星绿公司暂停施工,其请求二审责令星绿公司暂停施工,明显超出了一审的请求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该项上诉请求。3、案涉项目系中央环保督查组要求重点整改的环保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及时效性,若停止施工将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整改,届时将影响南靖县政府的政治任务,更影响南靖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被上诉人无权直接认定中标人,责令互华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重新评标并无不当。《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中查证属实的事项,已在(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予以认定,并责令互华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重新评标,上诉人已履行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职责,其作出的(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且(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星绿公司同意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原审查明,2019年11月14日,南靖住建局与互华公司签订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委托互华公司就南靖县垃圾填埋场封场无害化处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项目F3.3载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市政专业一级建造师的得3分。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及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日期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F3.4载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日期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天普公司、星绿公司等企业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星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谢红X的一级建造师证书、谢红X身份证复印件及星绿公司为谢红X缴纳社保的企业缴费历史明细和陈月X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月X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证书及星绿公司为陈月X缴纳社保的企业缴费历史明细。陈月X的证书载明,陈月X同志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9日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智慧环卫信息化项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师(高级)岗位能力培训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中心相应人才库入库标准。2019年12月17日,涉案项目开标,星绿公司得分95.75分,天普公司得分94.72分。同日,互华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确认星绿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6236633元,同时向星绿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发布后,天普公司向南靖住建局、互华公司提交质疑函。2019年12月25日,互华公司就天普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维持原评审结果。2019年12月27日,天普公司就涉案招投标向南靖财政局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1.星绿公司使用违规未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参与投标;2.星绿公司提供的高级工程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证书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星绿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为协会颁发的证书,并非职称证书,评标委员会仍然维持原评审结果,让星绿公司提供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高级工程师在商务评分项中得分。2020年1月6日,南靖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决定书,受理天普公司关于涉案项目的投诉。2020年1月13日,南靖财政局向互华公司、星绿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及副本发送通知书。2020年1月17日,星绿公司向南靖财政局递交投诉事项说明。2020年2月20日,互华公司向南靖财政局提交涉案项目再次复核的说明。2020年2月25日,南靖财政局以天普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作出(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天普公司的投诉。该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送达天普公司。天普公司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2日,南靖住建局与星绿公司就南靖县垃圾填埋场封场无害化处理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签订招标编号:[350627]HHG[GK]20XX采购合同。2020年4月10日,南靖住建局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述合同。 原审审理后认为,星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陈月X证书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证书,不是省公务员局及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核发的资格证书,不满足涉案招标文件F3.4“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要求。2020年5月19日,原审法院向南靖财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自行改正。南靖财政局也认为其存在错误,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靖财决2-1号南靖财政局关于撤销(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行初69号司法建议函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撤销(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我局将对投诉人天普公司就南靖县垃圾填埋场封场无害化处理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627]HHG[GK]20XX)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通知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天普公司、星绿公司、南靖住建局及互华公司,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已收到该通知,星绿公司、南靖住建局、互华公司均对南靖县财政局的自行纠正无异议,但天普公司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南靖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靖财政局虽发现作出的(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存在违法,自行撤销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天普公司权益已获救济。但天普公司坚持要求确认南靖财政局原行政行为违法,天普公司该项主张符合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南靖财政局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靖财政局负担。 上诉人天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2.依法责令星绿公司暂停施工。主要理由:2020年5月19日,被上诉人南靖县财政局依据一审法院司法建议作出的(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没有认定星绿公司不符合投标文件评分方法F3.3的得分项目显然是违法行政行为。1.星绿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谢红X的社保证明不符合评分方法F3.3要求的连续三个月缴纳的要求。2.星绿公司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谢红X在投标时显然与星绿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星绿公司属于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证明。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上诉人投诉星绿公司不符合投标文件评分方法F3.3的得分项目不能成立显属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的第二项投诉事项为“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提供的高级工程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证书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为协会颁发的证书,并非职称证书,而评审委员会仍然维持原评审结果,执意让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提供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高级工程师在商务评分项中得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项目F3.4中载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日期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而星绿公司提供的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月X的证书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证书》,而非职称证书,不符合上述得分条件。但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投诉处理决定书》仍认定星绿公司递交的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认定明显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故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自行作出(2020)靖财决2-1号关于撤销(2020)靖财决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自行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但由于上诉人仍要求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作出的(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认定星绿公司不符合投标文件评分方法F3.3的得分项目是违法行政行为,并请求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等上诉主张。经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系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审查范畴,上诉人如不服(2020)靖财决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另案主张处理,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请求二审责令星绿公司暂停施工的主张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月新 审 判 员 陈妙红 审 判 员 王炜强
法官助理 陈梅华 书 记 员 陈雪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