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市城关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终8104号
上诉人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城关小学(以下简称“城关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系因被上诉人拖延并拒绝验收所导致,被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2.案涉工程已由被上诉人实际投入使用,依法应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应当依约向上诉人支付案涉工程款。
城关小学辩称,1.被上诉人作为教学机构,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对学校的主体工程进行使用。因案涉工程依附于学校的主体工程,故被上诉人对学校主体工程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对案涉工程的质量予以认可。2.上诉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材料只是上诉人自行制作的表格,其中并无监理单位的签字,故上诉人关于其已依约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主张缺乏依据。
天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关小学向天普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19元及违约金;2.城关小学退还天普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关小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城关小学对其教学楼装修工程进行招标,天普公司进行投标并支付城关小学1.5万元投标保证金。2014年8月15日,天普公司收到施工中标通知书。201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福清市城关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面水磨、内墙粉刷、铺设瓷砖、门扇改造等。施工合同17.5.1.4条款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约定为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方送审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之日起20天。期间,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发包方按监理单位初审的工程结算价款的80%支付。在按上述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定)后,发包人支付除结算总价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价款……”。《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分两个阶段施工,第一阶段施工至2014年8月29日止,第二阶段在寒假期间施工;原工程款付款方式改为第一阶段施工结束后,城关小学需支付天普公司已完成量的80%工程款,余下工程款以施工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天普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1月30日城关小学向天普公司城关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项目部发出《通知单》,以经校方检查发现走道楼梯间块材墙面施工中清除墙面画油皮(抹灰面)及内墙柱面刮腻子抹灰面(一道)未施工,导致现已施工的块材墙面自行脱落现象严重,书面通知该项目部进行整改。2015年8月天普公司曾进行了整改。2015年11月3日城关小学向天普公司发出一份《函》,主张讼争工程存在6点问题,包括:1.水磨石地面存在大量砂眼、裂缝;排水不畅通;平整度差,边角水磨不到位。2.楼梯水磨垂直度差、平整度差,边角水磨不到位;3.水磨石施工时污水污染到原墙面及天棚均未清理。4.外墙面贴砖平整度差,钩缝大小不均匀,饰面砖端部均未收口,门窗转角收口大小不一,观感差,墙面卫生未清理干净。5.走廊栏杆瓷砖压顶凹凸不平,勾缝大小严重不均,柱子贴面垂直度、平整度差。6.墙面瓷砖整体大面积空鼓。双方至今仍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城关小学于2014年9月23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5月18日分别支付天普公司273455元、176636元、105982元。一审中,双方均确认讼争工程未进行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城关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有固定的开学时间,负有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的职责,教学的开展必然涉及教学楼主体工程的使用。但讼争工程主要位于教室外的走廊、楼梯等,作为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并不相同,对案涉教学楼主体工程的使用,并不必然代表对讼争装修工程的同步使用,也不代表发包方对讼争装修工程质量合格的确认。故对天普公司关于城关小学已实际使用讼争工程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讼争工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天普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依约提交了完备的竣工结算资料,案涉工程系因城关小学的原因导致在期限内未能竣工验收;天普公司亦未提出其他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讼争工程款已达到付款条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诉请城关小学支付讼争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本案仅凭城关小学提交的要求整改通知单、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严重程度,但案涉教学楼作为学生、老师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到公共安全。天普公司作为讼争工程的承包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杜绝安全隐患的形成,对可能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跟进解决,城关小学作为讼争工程的发包方,亦应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置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城关小学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及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因此应视为合格的问题。城关小学作为教学机构,其开展日常的教学工作必然需要对教学楼等主体工程进行使用。因案涉工程仅涉及学校的地面水磨、内墙粉刷、铺设瓷砖、门扇改造等项目,并不涉及学校主体结构等内容,且案涉工程亦依附于学校主体工程,故城关小学对学校主体工程的使用,并不等同于城关小学对案涉装修工程的使用,亦不代表城关小学对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可。据此,天普公司关于城关小学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并应因此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是否已具备的问题。因天普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材料系由其单方制作,其中并无监理机构的盖章确认,故天普公司关于其已依约向城关小学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因天普公司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具备约定的竣工验收要求或已达到付款条件,故其关于要求城关小学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上诉人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华审判员*辉审判员***
法官助理施炜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