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3民初531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协商一致,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赔付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60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正刚
人民陪审员 肖建南
人民陪审员 黄继云
书 记 员 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