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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顺龙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宋治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民辖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顺龙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155842X8。
法定代表人:龙满芽。
委托代理人:胡同斌,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燕,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审被告:宋治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诉人广州市顺龙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治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3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军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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