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延吉市国土资源局诉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240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4123号。
法定代表人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哲,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昊,该局监察大队科长。
被执行人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明河胡同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市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哲、李相昊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自2016年8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的28平方米基本农田修建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延市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5个广告牌,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决定书公告送达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对该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违法线索登记表、接受调查通知书、违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催告书、刊登在延边日报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的基本农田修建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延市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应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延吉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延市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生效后,由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强制执行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李相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