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贵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忠泽,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崔日,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