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民初3884号

原告: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春国,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贵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春国之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延边道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