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柯普尔利斯(中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2259号
原告: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FTYC4X。
法定代表人:鲁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87836X。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
第三人:普尔利斯(中国)环保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11084541。
法定代表人:DAVIDTAYLOR。
原告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普尔利斯(中国)环保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薇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