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7256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9337836M。
法定代表人王维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苗,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宁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239896XB。
法定代表人俞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员工。
关于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14民初7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及相应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及相应担保物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新德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