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91民初8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18216N。
诉讼代表人:卢新峰,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灿,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192516。
法定代表人:秦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冀0691民初873号民事裁定,对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占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