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91民初873号
申请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18216N。
诉讼代表人:卢新峰,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灿,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192516。
法定代表人:秦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本院批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缓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占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