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202号
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秦海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蓟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因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1号院1号楼9层901内0003。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衡公司)与被告北京因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联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胡蓟蒙,因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可、赵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鉴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因联公司返还我公司已支付款项21万元;2.判令因联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1.0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因联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8日先后签订了《因联科技网站建设合同》(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委托因联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网站建设项目。《网站建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支付了因联公司首付款21万元。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联公司至今未实现《网站建设合同》附件《分布式光伏功能清单》所列的地图定位,接口API开发、基础API和业务个性化API,地图远程维护系统,定制化地图屋顶后台手工编辑,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屋顶数据管理,屋顶数据展示的功能,其迟延交付行为构成违约,导致《网站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补充协议第1条、《网站建设合同》第5.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已向因联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及补充协议的函》,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现我公司要求因联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和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因联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收到解除函,不同意解除《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公司已经实现《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的所有技术功能,也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鉴衡公司展示技术功能的实现情况。我公司不存在延迟履行的行为,而鉴衡公司未及时向我公司提供《分布式光伏功能清单》中的辐照数据库、区域电价数据库、光伏电量计算公式、光伏计算器收益计算公式资料,未按照《网站建设合同》第1-13、2-1-3、2-2-3条的约定,配合我公司履行网站开发建设项目,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鉴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8日,鉴衡公司(甲方)与因联公司(乙方)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约定鉴衡公司委托因联公司进行分布式光伏网站建设。双方主要约定如下内容:
一、项目费用支付及工作进度安排
1-2项目功能开发总费用35万元。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开发费用20万元;屋顶开发所需全国矢量地图源数据由乙方代购,矢量地图源数据费用15万元,该款项包含在开发总费用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矢量地图源数据代购费用。1-3付款方式。1-3-1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矢量地图数据费用15万元,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立即进入地图数据导入及合成阶段。1-3-2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开发费用的30%(即首付款),即6万元,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即进入项目准备阶段。1-4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所需的相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1-5乙方在收到甲方依据第l-3-2条约定支付的首付款及依据第1-4条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即开始设计网站首页。1-6乙方在收到甲方首付款和相关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完成的首页初稿提交甲方审阅。1-7网站首页须经过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首页设计确认书》,甲方在收到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在《首页设计确认书》签字、盖章后以传真或快递原件的方式交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首页设计确认书》后,应立即进入项目首页设计段,开始计算首页设计时间。若甲方对网站首页设计不满意的,则应在收到首页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和指示,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进行修改。1-8项目内页设计阶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首页设计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内页设计并提交甲方验收。1-9网站全部页面须经过甲方的审核认可。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内页设计确认书》,甲方在收到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在《内页设计确认书》签字、盖章后以传真或快递原件的方式交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内页设计确认书》后,应立即进入项目程序开发阶段,开始计算内页设计时间。若甲方对网站内页设计不满意的,则应在收到内页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和指示,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进行修改。1-10项目程序开发阶段中,乙方应在收到《内页设计确认书》后44个工作日内根据《内页设计确认书》完成甲方网站测试版的开发制作并提交甲方验收,甲方收到验收测试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网站测试版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11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网站测试版制作周期延长,则项目开发时间相应延长。1-12甲方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在《网站验收合格书》上签字、益章,以扫描、拍照或者快递给乙方。项目验收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开发费用的70%,即14万元。1-13如果应甲方要求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以外的程序功能和页面设计,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费用另行商定。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2-1-3对于甲方提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以外的制作要求,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所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修改时间不计入开发时间。2-2甲方的义务。2-2-2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络。甲方指定刘江峰为项目联系人,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2-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网站建设,因甲方怠于配合乙方进行网站建设的而影响乙方设计进度的,乙方设计的时间相应顺延。3-1乙方的义务。3-2-1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络。乙方指定杨涛为项目联系人。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2-2按《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要求,使用甲方资料,进行网站的开发。3-2-4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功能清单》所规定的制作要求进行网站设计和制作。
三、修改及验收。4-5全国地图源数据乙方保证可以正常使用及正常二次开发,地图数据正常升级及售后由地图供应商提供。
四、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总价款3%作为违约金。
《网站建设合同》附件《分布式光伏功能清单》约定服务端(PC后台)中包含用户管理,地图基础功能操作,地图定位,接口API开发、基础API和业务个性化API,地图远程维护系统,定制化地图屋顶后台手工编辑,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屋顶数据管理,咨询管理的功能。其中地图定位的模块说明为“基本地图空间查询地图查询功能包及地图定位、撒点功能引擎”。接口API开发,基础API和业务个性化API的模块说明为“依据业内接口规范,标准API封装功能包,对外提供基于标准API的接口调用,便于系统灵活扩展和对接;实现跟业务系统属性数据对接关联,从业务系统中读取相关数据与地图可视化集成显示”。地图远程维护系统的模块说明为“远程维护系统,通过浏览器对数据进行维护,可单独提供给平台使用接入者做数据维护使用;与用户权限系统整合,根据用户权限进行数据的使用、编辑等权限的控制”。定制化地图屋顶后台手工编辑的模块说明为“为了实现房屋数据的可维护性,开发后台管理人员在地图平面图上进行屋顶修改编辑工作,用户可以随时在地图上标注绘制点线面等资源图形,并且设置相关的属性关联信息,绘制的资源图形信息保存到地理数据库中,提供后续查询使用,提供增删改的维护功能”。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的模块说明为“平面地图中拥有大量未标明屋顶的数据,此时需要根据卫星地图进行研发人工标记图层,并转换成2D平面地图功能,由数据维护人员通过后台进行标记处理”。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的模块说明为“由系统设定条件,根据矢量地图抓取屋顶数据存储至数据库,并供后台管理人员维护”。屋顶数据管理的模块说明为“根据抓取屋顶数据存储至独立数据库,后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后台进行维护,供前台页面查询和显示,同时后台支持标准该屋顶的状态(已使用、未使用)以及后台可以补充维护补全该屋顶数据”。前端功能实现包含用户注册、登录、屋顶地图查询、屋顶数据展示、屋顶信息状态分布、屋顶认领、个人中心、投资计算器、新闻、业务服务、关于我们、友情链接、帮助的功能。其中屋顶数据展示的具体功能为“地图屋顶图层展示”,功能描述为“结合地图空间分析能力,实现分层标注、属性信息,屋顶使用状态颜色区分显示等功能,基于地图查询功能以及辐照及相关数据对接,实现地图的屋顶面积计算、相关建筑物信息关联等贯综合展示功能”。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辐照数据库”“区域电价数据库”“光伏发电量计算公式”“光伏计算器收益计算公式”的功能描述均为“需要提供”。
2017年12月,鉴衡公司(甲方)与因联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实现自动屋顶数据抓取是《网站建设合同》约定搭建的系统平台的核心技术,若此技术在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未实现,乙方需在原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10内无条件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项目费用。
2017年12月13日,鉴衡公司支付了因联公司21万元,其中包括购买矢量地图源数据费用15万和首付款6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补充协议中的实现“自动屋顶数据抓取”核心技术须完成《分布式光伏功能清单》中的地图定位,接口API开发、基础API和业务个性化API,地图远程维护系统,定制化地图屋顶后台手工编辑,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屋顶数据管理,屋顶数据展示的功能;鉴衡公司亦认可因联公司实现了的地图远程维护系统中的“根据用户权限进行数据的使用、编辑等权限的控制”、定制化地图屋顶后台手工编辑的功能。
因联公司称“地图定位”功能上实现了全国省会城市的定位,其他城市因为没有矢量地图数据无法实现定位功能。当庭进入“太阳能光伏屋顶查询系统”(网址tyn.yl-mall.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网址tyn.yl-mall.cn/platform/index,以下简称涉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上方“地图屋顶”栏目,左侧有“屋顶管理”栏目,分“屋顶数据”“屋顶列表”“自动采集屋顶”项。点击“屋顶列表”,查询北京市屋顶情况,显示屋顶名称、屋顶面积、屋顶状态、省份、直辖市、经纬度、峰值日照小时数(时/天)、认领情况、建设紧急情况、状态、操作列。操作列中有删除、下架、编辑、屋顶地图、认证的选项。随机点击列表中“屋顶地图”,页面切换到地图页面,显示有绿色方框区域。在页面上方搜索框中随机搜索省份“吉林省”,城市“松原市”,点击查询,页面未显示任何内容。查询城市“长春市”,显示有80356条数据,随机点击第一页“屋顶地图”,页面切换到地图页面,显示有绿色方框区域。因联公司称绿色方框区域为根据经纬度定位的屋顶。
对于“接口API开发、基础API和业务个性化API”的理解,因联公司称是指后台数据库的各坐标数据通过API接口内部算法、撒点引擎及多个坐标点连线成面,最终呈现给前端用户,其主要部分包含前端PC浏览器按照区域显示屋顶的API接口、屋顶查询并呈现的API接口、查询(省市区)的API接口、用户绘制屋顶(添加)的API接口、删除屋顶的API接口;但鉴衡公司表示API指预先定义的函数或指软件系统不同组成部分衔接的约定,目的是提供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或硬件得以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而又无需访问源码,或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因无法查询全国全部省市、区、县的屋顶数据,故不认可因联公司实现了API接口功能。
关于“地图远程维护系统”功能,因联公司称该功能模块说明中“可单独提供给平台使用接入者做数据维护使用”的含义为通过后台进行数据导入,导入成功后形成一条一条的数据,能够通过这些数据定位某个屋顶。鉴衡公司予以认可。当庭进入涉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上方“地图屋顶”栏目,点击左侧“自动采集屋顶”,显示104条数据,其中第一页显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导入数据状态为导入成功,匹配区域状态为匹配成功,计算面积状态为计算成功,匹配地址状态为匹配成功。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等城市导入数据状态显示均未找到该城市信息、匹配状态均为未匹配、计算面积状态均为未计算、匹配地址状态均为未匹配。
关于“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的完成情况,当庭进入涉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上方“地图屋顶”栏目,点击左侧“屋顶管理”下的“屋顶数据”选项,点击地图中“绘图”选项,绘制完成后自动弹出框,框中显示有建筑物名称、屋顶类型、屋顶面积、屋顶状态、建设紧急程度的编辑框或选择框,可以对建筑物名称、屋顶面积进行编辑,可对屋顶类型、屋顶状态、建设紧急程度进行选择。随机填写建筑物名称、屋顶类型、屋顶面积、屋顶状态、建设紧急程度数据后,点击“填写并提交”,弹出提示框,显示“未填写数据”。
关于“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的实现情况,涉案管理系统截图显示“地图屋顶”栏目中自动采集屋顶列表里青海省西宁市的导入数据状态为导入成功,匹配区域状态为匹配成功,计算面积状态为正在计算,匹配地址状态为未匹配。北京市和沈阳市的导入状态均为导入成功、匹配区域状态为正在匹配,计算面积状态为未计算,匹配地址状态为未匹配。因联公司称系统导入一个城市工作,需要四步,分别是基础数据导入,根据坐标范围匹配省市区,然后再计算面积,最后根据坐标逆推地址。因为没有除省会城市外的矢量地图源数据,所以的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城市自动采集屋顶的信息均显示“未找到该城市信息”。鉴衡公司表示因联公司只完成了省会城市的数据汇总,而没有实现自动智能抓取全国各城市的屋顶。
关于“屋顶数据管理”完成情况,因联公司称模块说明中的“供前台页面查询和显示”指的是屋顶列表中的屋顶类型、省份、城市、区县、面积、屋顶状态等查询项。鉴衡公司表示只能查系统里有的数据,不能查询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数据。关于模块说明中的“后台可以补全该屋顶数据”的完成情况,因联公司称该说明指的是可以编辑屋顶数据。当庭进入涉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上方“地图屋顶”栏目,点击左侧“屋顶管理”下的“屋顶列表”选项,显示北京市屋顶名称、屋顶面积、屋顶状态、省份、直辖市、经纬度、峰值日照小时数(时/天)、认领情况、建设紧急情况、状态、操作列。操作列中有删除、下架、编辑、屋顶地图的选项。随机点击一条数据中的“编辑”,显示有“编辑屋顶信息”,其中“屋顶信息”中的“屋顶面积”“峰值日照小时数(时/天)”“所在地区”“详细地址”“认领情况”“屋顶类型”“是否上架”“屋顶图片”“屋顶状态”“屋顶类型”“光伏转换优劣等级”以及“收益情况信息展示”中“装机容量”“电力生产”“减排量”“每年节约标准煤”“每年减排二氧化硫”“每年减排烟尘”可以进行内容选择或编辑。
关于“屋顶数据展示”完成情况,当庭进入涉案网站,拖动地图查看北京大学未名湖,地图显示未名湖右侧有“北京大学第一体育馆”,显示该体育馆为红色区域,右侧为两块绿色区域,点击红色区域,显示该区域地址、峰值日照时数h/day、屋顶类型、屋顶总面积、安装角度、太阳能电器、装机容量、电力生产、减排量、每年节约标准煤、每年减排二氧化硫、每年减排烟尘数据。拖动地图查看山东省临沂市,地图显示未显示红色屋顶区域。
在《网站建设合同》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因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于2017年2月21日向鉴衡公司刘江峰发送了主题为“分布式光伏首页面设计初稿及项目报价”的邮件,该邮件附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报价-因联科技提供》显示矢量地图源数据购买的价格为15万,模块说明表明购买全国矢量地图(盗版)。因联公司称在《网站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盗版矢量地图源数据的比例尺较大,导致屋顶区域和原区域不匹配,因此未采用盗版数据,故后来又购买了正版的省会城市矢量地图源数据。
因联公司称因鉴衡公司一直未提供项目所需的辐照数据库、区域电价数据库、光伏电量计算公式、光伏计算器收益计算公式,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并提交了双方邮件往来记录予以证明。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30日,因联公司分三次通过邮件表示需要鉴衡公司提供项目开发需要的一些数据、算法,称需要鉴衡公司提供或确认。2018年4月13日,鉴衡公司向因联公司提供了屋顶平台的模型公式和光伏测算表格基准。
鉴衡公司提交了《关于解除及补充协议的函》,要求解除与因联公司签署的《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21万元并赔偿1.05万元违约金。因联公司表示未收到该函件,鉴衡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另查一,2019年11月14日,鉴衡公司当庭表示要求因联公司返还21万及违约金的依据是基于《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另查二,2017年12月18日,因联公司向第三方地图公司支付了地图费5.8万元。
以上事实,有《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回单、邮件记录、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联公司完成了核心技术功能中全国省会城市的地图定位、地图远程维护系统、地图屋顶图层数据自动抓取算法研发、屋顶数据管理、屋顶数据展示的项目;未完成卫星地图研发绘制2D平面屋顶算法,因未导入非省会城市矢量地图数据源无法实现非省会城市的核心技术功能,致使不能完全实现《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自动屋顶数据抓取的合同目的,故鉴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送达相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鉴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将解除函送达因联公司,但其在2019年11月14日当庭明确主张解除《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合同自此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鉴衡公司有权要求因联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但具体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因联公司实际履行《网站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予以确定。鉴衡公司已支付的21万元包括购买矢量地图源数据费用15万元和首付款6万元,矢量地图源数据购买费用中的5.8万元已经由因联公司支付给第三方地图公司,故该笔费用不应退还;鉴于因联公司已经进入到项目开发阶段,且实现了省会城市自动屋顶数据抓取的大部分功能,因此,剩余购买矢量地图源数据费用的9.2万元以及首付款6万元应扣除因联公司实际完成的费用酌情予以退还。
因联公司未全部完成《分布式光伏功能清单》中的各项功能,符合《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故对鉴衡公司主张因联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1.0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因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6万元;
二、被告北京因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1.0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元,由原告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60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因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霞
人民审判员 刘媛敏
人民审判员 于天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田琪雅
书 记 员 姚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