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84号
申请人:***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PE707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环湖社区建筑西路599号创意园三期B幢12层1207。
法定代表人:顾奕。
被申请人:钛谷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钛谷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48号。申请人***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钛谷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钛谷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